上海建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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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上海建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扩大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上海建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遵循主动公开并及时准确、方便获取、规范有序的原则,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条    公布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的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按照本制度第一章第二条之原则,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资料: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主要职能、组织构架、捐赠方式、联系方式等。

(二)基金会工作动态,包括最新捐赠、捐赠使用、项目开展、公益资助等。

(三)基金会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检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等。

(四)基金会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办法、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等。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五条    下列信息资料,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或其他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四)涉及知识产权的;

(五)阶段性信息:尚未最终商定的交流及谈判信息等;

(六)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外公开;

(七)其他不适宜对外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六条    日常性捐赠信息,在基金会收到捐赠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开接受捐赠款物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第七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第八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上海市民政局的有关要求公开。

第九条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为上海建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官方网站( http://edf.gench.edu.cn),同时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大众媒体、出版物、现场公开,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所有需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开工作;定期检查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公开的信息,必要时向各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不得擅自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后重新公开,并说明更改理由,同时声明原公开信息作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上海建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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