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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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建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财务运行,确保基金会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上海建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收入,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公益活动资助项目,应当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条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重大财务事项等须按程序报理事会审定。

第四条基金会设置财务部门,在理事长的领导下管理各项财务工作,理事长对财务报销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接受学校财务部门指导。

第五条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主办会计由学校财务处派出,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六条 会计岗位职责:

(一)会计核算工作。按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及辅助账(页),做好业务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工作;每月按时结账,及时清理往来账目;及时、完整编制财务报告。

(二)会计监督工作。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定期检查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提出建议;对基金会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资金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会同出纳到开户银行营业柜台办理大额存款等业务,对出纳开立的支票与电汇凭证进行复核,对出纳提交的网银支付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信息有误,及时退回;不定期盘点出纳岗位的现金余额;负责银行定期存单的台帐管理;每月银行对帐,及时处理未达帐项并告知会计主管;保管银行印鉴章中的个人名章。

(四)票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管理使用规定,做好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工作。

(五)档案管理工作。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并在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六)固定资产台帐管理,年末固定资产盘点。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七条基金会依法进行独立会计核算。基金会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收入、支出、结余及现金流量等信息。

第八条基金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规范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基金会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对资金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银行账户开设及变更手续须经理事会批准,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基金会预算是指根据学校及基金会事业发展的计划、任务、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基金会应加强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预算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一条基金会年度预算须按程序报理事会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须履行审批程序。要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将预算的执行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章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基金会收入分为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三条凡向本基金会捐赠,均可签订书面协议,写明捐赠金额、捐赠用途等,并据捐赠协议规定实行专项管理。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向捐赠者开具财政捐赠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对于接受捐赠物品,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实物捐赠应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向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由财务部门负责收取,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及时入账、足额核算,不得截留、坐收坐支、长期挂账,坚决禁止以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

第六章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1.业务活动成本指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和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

2.管理费用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运行费用、行政管理人员经费、办公费、差旅费等;

3.筹资费用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费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

4.其他费用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十七条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八条基金会的定向捐赠项目,严格按照捐赠人与基金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按以下程序支出:

(一)用款单位根据捐赠项目进度提交用款报告,注明用款金额、用途、使用范围等,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初步审核该笔支出是否符合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及捐赠协议,秘书长复核并签字;

(三)基金会理事长签字;

(四)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将审核签字后的报告送至财务部,经确认无误后予以支付款项。

第十九条 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理事会审议决定,用于与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的领域。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由理事长批准后可执行;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他费用支出由基金会秘书处做出年度预算,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在年度支出预算总额内的支出调整应由秘书处审议后报理事长办公会审定,超出年度支出预算总额的支出须经理事会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的日常行政支出,包括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等管理费用的支出,由理事长审批,并按以下程序报销:

(一)经办人将合法票据及报销单整齐有序地分类粘贴在粘贴纸上,并依据合法票据金额据实填写报销单;

(二)基金会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学校财务部进行会计核算支付。

第七章资金运作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资金运作方式: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债券、股票、基金、股权投资、实业投资、信托投资等合法方式。

第二十三条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资金年度运作计划,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根据投资风险的大小,实行授权运作。

1. 对于银行存款,秘书处可根据资金年度运作计划,本着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安排资金使用。

2. 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秘书处可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选择运作。

3. 对于其他存在一定风险的资金运作必须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每次投资和运作均须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的理事长办公会批准,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4. 基金会不得为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二十四条秘书处每半年向理事长办公会汇报资金运作的实施情况。

第八章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严格遵照捐赠者的合理意愿使用资金,接受捐赠者的检查及监督。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的情况,基金会有权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者及理事会裁决。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者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资金的使用、核算和运作按照《章程》和相关会计、审计制度的规定执行,接受业务和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情况。

第二十九条基金会的年度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需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并将年度财务报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基金会需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管理机关指定的统一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定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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