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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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上海建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保障基金会健康稳定发展,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上海建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重大事项决策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内容

第三条   重大事项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募捐和使用。

第四条   重大决策:

1. 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

2. 基金会章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

3. 基金会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4. 基金会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报告;

5. 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

1. 理事的聘任和解聘;

2. 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

3. 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免;

4. 其他人事任免重要事项。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

1. 重要公益活动项目(单笔金额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

2. 年度投资计划;

3. 计划外追加的投资项目;

4. 重要投资管理事项;

5. 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资金的募捐和使用:

1. 单笔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募捐和使用;

2. 预算外,原总预算5%及以上的资金使用;

3. 特殊情况下,其他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决策的原则

第八条    广泛征求意见的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应在一定范围内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进行必要的咨询,为集体讨论奠定基础。

第九条    充分酝酿的原则。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理事会成员应交换意见,沟通思想,统一认识。

第十条    平等议事的原则。讨论重大事项时,理事会成员都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监督权。

第十一条    依法决策的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党纪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集体决策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

第十三条    充分论证。凡属重大事项,应事先进行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客观真实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讨论方案。

第十四条    确定议题。召开研究重大事项会议前,要提前征集理事意见,主要负责人应进行沟通,确定决策议题。

第十五条    集体讨论。重大事项决策要发扬民主,经充分讨论后决定。对分歧较大的应暂缓决策,待条件具备时再行讨论研究。

第五章    重大事项决策的要求

第十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前一定要对拟任用人员进行全面考察,并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重要项目安排要按照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重要项目必须经理事会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要加强对大额度资金使用的管理,按照基金会的有关规定,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    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形成后,由专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违反、改变决策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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